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11)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办理许可,未按规定办理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12)专职质检员、监理工程师应持与所检查专业一致且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5.5 强条的执行检查
5.5.1 检查方式
(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阶段性自查,可在中心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15天内进行。(3)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4)主管上级检查。
5.5.2 检查计划
在各标段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检查计划,报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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