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祥律师代理蒋银才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民事起诉状
李铁祥律师代理蒋银才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起诉状原告:蒋银才,男,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原籍四川巫山 县人,三峡移民时搬迁至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民新村四组。原告:蒋贤德,男, 汉族,农民,1939年1月21日出生,系蒋银才之父,住址同上。原告:翟孝 兰,女,汉族,农民,1953年1月22日出生,系蒋银才之母,住址同上。原 告:蒋仕杰,男,汉族,2005年6月23日出生,系蒋银才之子,住址同上。 被告:李继学,男,年龄40岁,汉族,四川巫山县人,个体包工头,承建神农 架林区大九湖乡信用社办公楼,住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供销社宿舍楼,电话: 15971855888。被告:蹇谭,男,汉族,个体司机,住神农架林区大九湖乡大 九湖村一组,电话:13429951188。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 原告蒋银才各项损失共计元,连带赔偿原告蒋贤德损失7306元,赔偿原告翟 孝兰损失14612元,赔偿原告蒋仕杰损失548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李继学安排带班工头彭美红找 司机夏国奎和蹇谭带车到下谷乡拖钢筋,被告李继学电话联系原告蒋银才,叫 其帮忙拖钢筋。原告蒋银才于2007年、2008年一直在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 限责任公司开塔吊机,因与被告李继学同为巫山的老乡,故相熟悉,多次相帮。 原告蒋银才遂与两位司机以及彭美红一同到下谷乡,当天将钢筋装上两辆车, 天就黑了。住一宿后,第二天早上两辆车从下谷开往大九湖乡方向。原告和彭 美红坐在被告蹇谭开的车的驾驶室里头,当车行到下谷乡竹园坪路段时,由于 车将路基压垮,导致车辆从公路上翻下,翻到下面公路时才停止,导致原告蒋 银才右股骨颈基底骨折,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原告蒋银才丁‘2009年2月 18日入住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期间行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3月12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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