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与国际有一定的差异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主要存在流转税负、印花税负不均,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融资租赁折计提主体规定不尽合理,缺乏明确、系统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国际融资租赁税制经验,我们建议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内容而不是经营主体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完善融资租赁流转税制、所得税制和印花税制,制定明确、系统的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间流转税负不均。在我国,不同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流转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纳税方式。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缴纳的是营业税,但实际上仅是对租赁服务增值部分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租赁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后者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其增值额是按17%缴纳增值税,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增值额5%缴纳营业税,当承租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不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租方无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承担该业务的增值税款,从而提高其流转税税负。可见,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流转税负显著偏高,阻碍了小型的、地区性的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而融资租赁对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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