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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1-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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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林红的家中财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明文规定是允许的。《保险法》第39条是这样定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行为。如果林红以房屋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单位又以屋内的财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林红个人以其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是火灾保险,单位又以这部分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也与重复保险无关。投保人重复保险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防止保险人可能无法给予他充分的保障,赔偿时有较高的免赔率。有的是投保人虽多次投保,都是不足额投保,这就使得他的财产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有的是预约保险;有的是自己投了保,单位作为福利为职工又集体投保。本案就是属于最后一种情况,因此投保人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家财险合同均为有效。但是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林红家被盗,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并取得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已履行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理赔。

在赔付金额上,各保险人应按照比例赔付。首先,要确定被保险人的财产。按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不保财产即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主要包括:①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等;②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第1条规定:“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自行车遭到全车失窃或被盗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林红家被盗,有明显的盗窃痕迹,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但是作为合同,又约定了不保财产,并为双方所认可。因此,作为不保财产的现金600元、金戒指1枚,不予赔偿。各保险人应按照其保额与保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为了避免让被保险人重复领取保险金,可能造成不当得利,怎样赔偿呢?《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补偿原则,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在有效保额内受到多少的损失,就给你多大的补偿。这既能让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面补尝,但又不能让其因这一损失得到额外利益。就本案来说,林红家中失窃,实际应赔的损失为1万元。比例赔偿的方式就是把甲.乙两保险级司承保金额相加,计算出各家应分担的比例,然后按比例赔偿。即:甲保险公司赔偿l万元x10000/15000=6666.7元,乙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x5000/15000=3333元。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案例二:获得赔偿是权利 协助追偿是义务

1996年10月17日,一家工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包括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1997年3月27日,该厂的一部分建筑物突然倒塌,原因是相邻的另一家企业每年排放的废水在流经该厂时对该建筑物的基础造成了腐蚀侵润。事故发生后,保户立即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现场查勘定损,认定属于保险事故,但是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另一家企业违规排放污水所致,该损失应由这家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该协助保险公司向致害人追偿。可是直到保险公司赔了款,被保险人也签署了追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一直未提供任何足以指控第三者行为给本厂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多次催要,并要求被保险人协助追偿,被保险人总是借故推辞。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由于事实不甚清楚、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实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场地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始的现场不复存在了,追偿已是不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退回部分赔款。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便诉诸于当地法院,法院依法强制从被保险人的帐户上划拨了所得赔款的30%给保险公司。

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对于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保险法》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保险法》第45条第3款是这样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法院之所以强行从被保险人帐户上划拨其所得赔偿款的30%退还给保险公司,其法律依据就在于此。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警示被保险人在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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