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补充告知有关情况,也应该保证这些情况的真实可靠。
近因原则
案例一:关于近因原则的判定
案情:
被保险人成明,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98年12月23号,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分析:
意见1.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意见2.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一: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案情:
林红因为要到外地出差,担心家中没人,窃贼会光顾,于是她便于1996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1万元。同年7月5日,林红所在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附加盗窃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是5000元。第二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红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查核实,林红家的门锁是被撬开的,丢失的财物有:彩电、录像机、音响各1台,皮衣、高级毛料西装各l套,金戒指1枚,人民币现金600元。3个月过去了,公安机关仍然未能破案,林红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
但是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呢?林红心里还真是一点底都没有,不过她倒是听说这么一件事:同事的一个亲戚曾经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3万元的人寿保险,遇车祸死亡后,两家保险公司都全额支付了保险金。那么她家被盗,两家保险公司是否都会按照她所投保的金额,足额赔付呢?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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