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已被列为我市2013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结合我市正在推进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参考:《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 谁产生、谁付费 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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