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除上述可分类的生活垃圾之外的混杂、污染、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说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方式,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直接依照上述《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可,故删除第(三)项中的 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 ,不再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作为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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