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
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
3. 实施细则
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
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
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3.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
3.3.2 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
柴油机。
3.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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