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 原则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 行为驾驶情形下,应由车辆所有人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拥 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 责任。 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 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 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出借情形下 ,承租人、借用 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 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 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 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 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 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责任。 机动车相互碰撞造成损害: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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