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 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 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赔偿时效要求: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 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 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 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 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 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 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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