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
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
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
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
接故意。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1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 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1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1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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