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
3 基本规定
3.0.1 太阳能是一种可再生的绿色能源,民用建筑的生活热水制取
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0.2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需建立在宁波
本地区可靠的气候资料基础上(太阳逐时辐射模型),可采用宁波市
典型气象年数据文件中的辐射数据(详附录A)。
3.0.3 高层类(12层以上)住宅及公共建筑宜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尽量选取合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制取生活热水。也可以采用栏板式、
阳台式集热器制取生活热水,但应保证集热器能充分地采集阳光。
3.0.4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采
用管道预留、用户自理的方式。
3.0.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包括太阳能
保证率、太阳能热水系统经济回收期的测算等,应充分考虑用户使用、
施工安装和维护的要求,进行合理化的设计分析。
3.0.6 太阳能热水器宜与使用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联合使用,共
同构成带互补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0.7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热源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的有机综合。其
中的热水供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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