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发[2007]73号
据单上,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财务处报销。(3)经费在项目结束后集中报销一次,所有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4)对因故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的项目,停止其经费支持。(5)除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6)各院(系)应对本院(系)的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六、项目的监管
1、各院(系)分团委对本单位的受资助项目进行监管,积极、经常与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团委)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2、如发生特殊情况,各院(系)分团委对本单位受资助项目有权做出废止的要求。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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