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所在地址辽宁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2日(200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
……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重审。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
2001年8月26日
附:①原审判决书复印件2份; ②书证7份。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以上事实有该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杜××使用经重新划定的宅基地是有合法根据的,一审判决认定杜××未经批准擅自砌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杜××拆除院墙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韩××以杜××侵犯了他对走道使用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判决; 二、驳回韩××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有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 审判员甘×× 审判员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7月16日
(院印)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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