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规范等。
2、设置专门、独立的行政机构 。
在美国,各级政府中都设有保护机构。其中,联邦政府中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药物管理局、消费者商品委员会等三十余个。在日本,也设立了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行政机构——国民生活中心,国民生活中心隶属于日本经济企划厅,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关改善国民生活的情报、举办各种消费生活展示和消费问题讲座、进行产品比较检验、出版消费者保护刊物、接受申诉和面谈、负责消费者行政人员的进修及情报交换。
3、为受侵权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低费用的救济途径。
让受侵权消费者方便地获得赔偿是消费者保护中的难题。由于普通司法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时间长。虽能使消费者获得赔偿,但难以被消费者利用。消费者是弱者,大量的消费纠纷标的额较小。在高费用的救济途径面前,消费者一般都选择放弃救济。澳大利亚和葡萄牙的消费仲裁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的救济途径。
四、代表性的文献目录
[1] 俞荣根 陶斯成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2] 王熙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研究》
[3] 王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府监管研究》
[4] 李炜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5] 张再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6] 赵姣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软法治理》
[7] 杨玲英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8] 金珍玲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9] 周占东 《“消费和谐”理念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10] 秦梦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监管模式及完善思路》
[11] 石岩 《WTO背景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12] 曹晓雪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13] 金梅 《现代契约理念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14] 王景 《个人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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