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一是关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很大,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和谐发展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趋国际化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也在不断出现。据统计,我国1998年消费者投诉为667016件,1999年为720410件,2001年为721161件,由上面数字不难看出,投诉总量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损、服务领域价格问题、商品严重质量问题等。加入WTO以后,进口商品和涉外服务投诉也呈上升趋势,这更加要求我们正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例如:权利范围问题,《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有时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此外,这还直接影响受理消费者的申诉;还有政策、责任的落实问题;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等等。本次我重点调查的是关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问题,在这一层面,我国现阶段的政策制度以及相关法律也有许多不足之处。
就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方面而言。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民在遭遇消费侵权时,坚决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各级有关部门也积极地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然而,调查了解到,我国的消费者在维权时出现很多的问题及阻碍。例如,维权所需的取证等等。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取证技术以及对维权途径的不了解,不少消费者期待“讨说法”时遭遇“维权难
二是关于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不断完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建立特殊的保护制度。
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反映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一些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各个消费领域,针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方式,不断完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就拿英国来说,先后制订了《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转卖价格法》、“误导广告控制”规范、“消费者分时享用度假、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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