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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续)
4、例外情况: (1)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 (2)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 5、胎儿的权利能力(三种立法例) (1)总括保护主义;罗马法、瑞士法 (2)个别保护主义;法、德、日等民法 (3)绝对主义。 《民法通则》 注意: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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