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包协议
以上部分统一按1%的利润指标上缴。
4) 以上上缴利润标准均不含各种税费,税费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代扣
代缴,如需当地完税的,必须向集团公司提供完税证明。
5) 分公司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在确保本责任书规定上缴的利润指标的前提下,必
须确保所承接工程整体毛利润在15%以上,净利润不低于5%,其中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新建结构工程必须确保整体毛利润不低于8%,净利润不低于2%。
3.利润上缴时间及方式:
1、利润上缴时间统一按日历年度计算上缴。
2、 第1年,不足一整年,将年固定利润分月计算一次上缴。
3、第2年起的经营年度,1月5日-10日上交上半年的定额利润部分,7月1日-5
日预交下半年的定额利润部分。
4、下一年度3月1日-10日按上一年度收入清缴超额利润部分,具体金额以总公
司审计为准。
5、责任书到期后,不再签订新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原责任书的有效期内的未完成
施工合同,一律按3%(不含税费)的利润指标上缴。
其他指标:应按公司三个管理体系(ISO9001、ISO4001、GB/T28001)的统一要求完成。
第五章 担保
申请设立 分公司必须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实物担保、资金担保或担保人担保。如提供担保人担保则担保人承担连带且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且必须经公证处公证,其担保手续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办理。
本分公司具体担保方式为: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
(一) 分公司具有以下情况,公司有权解除本责任书并撤销或解散分公司。
1.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时间上缴利润,经叁次催告后仍不及时上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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