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 润: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0-01-08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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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义君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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