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等。
在复垦实践工作中,当人们使用各类废弃物充填较深的塌陷区以达到所需的池塘深度时,为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水质的污染和对鱼生长的危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隔离,该措施还应兼顾防止渗漏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避免池水与工业废弃物的直接接触。
6.2.3 首先,应确证用于充填废弃物是否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废弃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重金属含量超标等,当植物吸收养分时,容易使有毒有害元素被植物吸收。当有毒有害物质被水浸出土壤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时,为了保证土壤和对地下水不受危害,国家规定了《农田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4284-84)、《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73-87)、《城市垃圾农田控制标准》(GB8172-87)等,复垦时应参照或参考执行。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依矸石风化层性质不同,可以建立植被,以乡土草种和乡土灌木为宜。因风化时间短,风化层薄,表面具有酸性或含盐者,直接建立植被不易成活,可依据客观条件采取复土办法,下限20cm,有条件可加厚土层以更好利用。
强酸性矸石堆复垦,需首先用碱性材料处置。碱性材料,可以因地取材,一些无污染的碱性废弃物也可考虑利用。中和处置后再行复土0.5m以上,以保证种植条件。
7.3 根据国内矸石堆复垦经验及试验结果。
7.4 矸石山堆积状态复垦,以观赏景观为宜,平地形矸石堆场可因具体情况作其他有效利用。
改变堆制方式应予提倡,可以多恢复一些可有效利用的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1)我国尾矿分为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类,不少尾矿为酸性、碱性矿、粉煤灰、赤泥、尘泥等亦然,有的尚含大量盐份,如不处置,即使复土,也仅用于不长的时间。由于土壤与废弃物接触,土壤会转变为原废弃物的酸性、碱性,致使植物生长不良或死亡,因此,处置必须因原废弃物堆场及废弃物性质不同而分别选择适宜路线进行,如处置后,仍不适宜种植,可因地制宜利用。
(2)隔离层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放射性水平相匹配考虑,以防止污染为目的。 (3)我国尾矿、粉煤灰等种类繁多,有的尾矿含细泥成分多,且不含有害物时,可酌情少复土或不复土用于种植。视具体情况确定,以不对土壤或作物及植被引入污染为目的。
(4)原场地用毕,应有闭库(场)设计,闭库后堆场稳定性应有良好维护,只有稳定场地才能用于复垦各用途,否则,即使复垦后,也会因场地不稳定而前功尽弃。
(5)“有收无收在于水,多收少收在于肥”,概括了土壤中的水、肥在农业中的重要性。降水及灌溉水是农田水的主要来源。复垦造田一般是人工造地,因此,应当增加降水向土壤中入渗的数量,减少和遏止地表径流,控制土壤冲刷,土体防渗性能好,有排灌设施等。能否保证土壤中的养分供应平衡是高产的基本条件。
9、生态恢复通则:
9.1.1 适应性强,抗逆性强品种可保持复垦后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良好生长,复土区由于土层薄、有机质贫等工人条件不同,对植物品种要求筛选抗性良好者为佳。例如,品种的抗旱、抗涝、抗污染性能及抗病性能等。
9.1.2 复垦区的培肥措施,是保持其良好生产力的前提。有条件者,培肥应以增加有机肥为主,复土区“营养库”厚度有限,应依地制宜增加短缺营养元素。
9.1.4 土壤在缺少N.P.K营养及微量元素等时,或强盐、碱地,或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高时,均会引起植物生长不良。例如,植株矮小,叶色不正,结果(穗)率低等,致使经济学产量和生物学产量过低,或重金属等偏高,这样将不可能有持续生产力。
9.1.5 我国现有粮食及作物(特别是籽粒)中有害物含量标准规定不全,只有Pb、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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