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体现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最低限值): 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②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④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结束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各地可结合当地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在上述最低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治理目标要求。
(二)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3、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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