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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