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工地来料,应由专班专人负责验收,严格验收手续。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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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质量或数量要求者,应拒收或扣减。必须杜绝虚方虚量,凡弄虚作假者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六、 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测量,编绘竣工图表。对有关施工条件、工程质量、施工方法、材料用量、工程技术等进行综合评价,上报主管部门,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并编入工程技术档案。
七、工程结束后,应由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归档立案。
第7.0.2条 维护管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时,地方政府须沿护岸线,划定20—50米宽的监控滩段。在此滩段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严禁作堆场等不利岸坡稳定的设施。
二、工程运用过程中,应有专人分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作好记载。
三、工程主管部门每年汛前、汛后应组织全面检查,掌握工程效果、存在问题、险情险段、抢险措施落实等情况,为抢险指挥、岁修加固或新建工程提供依据。
四、出现险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特别在汛期,应立即采取有效整险手段,防止险情扩大,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五、依照河道管理条例,保护各项工程设施及测量标志。对破坏及不利于护岸工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对河道与岸线进行常年观测及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运用情况、河道变化、崩岸变化等。为工程管理维护、河道治理提供资料。观测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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