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定,如果企业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但企业注意要到科技部门办理立项手续才可以加计扣除。二是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度。如果企业已有计划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可提前购买设备,特别是国产设备,可增加折旧费用和享受新增所得税实施抵免政策。三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增加前期成本费用,实现利润后延。四是配合税改进程安排各项营销、业务活动,在可能的前提下,将业务活动的支出提前到
已交所得税的情况,纳税筹划时,应尽量安排非税收优惠期间的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
案例二:A公司适用33%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B公司适用15%的税率。如果A公司2007年从B公司分回投资收益42.5万元,那么A公司将要补税42.5÷(1-15%)×(33%-15%)=9(万元)。如果将42.5万元推迟到2008年分配,假定“两税合并”后税率下降为25%,则补税42.5÷(1-15%)
103
×(25%-15%)=5(万元),推延一年可少补税款4
万元。
二??九年第三
期
四、结论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益,是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它是公司财务战略和经营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目前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社会经济环境纷繁复杂,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节还需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
2007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财
产损失等等。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18年,自2003年开始获利,当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地方所得税全免。合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2005年获得分配利润90万元,准备将其全部用于再投资,该外国投资者至少有两种选择:
方案1:将9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再投资于原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此时可享受40%的退税优惠,退税额90/(1-15%)×15%×40%=6.35万元
方案2:将90万元税后利润用来在中国境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此时可享受100%的退税优惠,退税额=
90/(1-15%)×15%=15.88万元
两种方法退税相差15.88-6.35=9.53万元。
由上例可见,该外国投资者选择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5年期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比再投资于增加原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多享受60%的退税额。因此,纳税人在选择投资方法时,应综合权衡两种投资对企业效益的影响,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方法进行投资。另外,由于再投资退税的是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是免税期间的利润进行投资就得不到退税。因此,用税后利润再投资,还应考虑该利润
96-97.
〔2〕门玉锋,彭新岸.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15-20.
〔3〕周云,徐丽娟.关于税务筹划的几个问题〔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02(1):73-77.
〔4〕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8.
(责任编辑
单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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