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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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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超过已批准的总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超过已批准的总投资概算10%以下,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同时报经分管该项目、分管投资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后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超过已批准的总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超过总投资概算10%(含)以上,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

报批时应提供概算调整书面申请,原工程总投资概算批复,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概算调整报告,工程变更的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明、《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估算表》以及变更后的工程设计全套图纸和设计说明书。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概算变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委、区政府决策时间除外)。

在项目审计阶段申请调整概算的,不单独进行总投资概算调整评估,直接办理决算审计,以决算审计结果做为概算调整的依据,由办理决算的部门会商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再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审定意见批复。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及市、区“五年规划”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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