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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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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新出的关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时间、专家评议时间和报区委、区政府决策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 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含)以上。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审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总投资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委。报批总投资概算时应提供总投资概算请示文件、投资概算表、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以及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满,未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总投资概算,且未提供延期备案资料的,其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项目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报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送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商区财政局后审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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