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诊负责制度
医院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患者诊治全面负 责,严禁推诿,互相扯皮,贻误病情。 首诊医师对患者应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确诊, 合理治疗,并按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做到 不推不拖。 对疑难重症应祥细检查,并及时请上级医师会 诊。遇有多处复合性创伤时,应由首诊医师和 有关科室共同给予急救处理。需住院者应和有 关科室、部门联系协商,尽快收治。 对科室之间“临界病人"应由首诊医师负责诊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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