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先锋学习笔记
1. 创业板过会企业惠州亿纬锂能的股权变动说明,企业在股改前作了一个
股权激励。2007年9月,把一部份股份转让给33位自然人,2007年10月决议以2007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简单说,激励对象在审计基准日之后成为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 发起人在审计基准日后才成为公司股东,并不存在问题。1、股权转让,并
未影响公司净资产和财务状况。2、从法理上讲,股东对公司拥有对应的权利,包括公司的财产权,自然包括8月31日这个基准日这个时点的财产权。因此,其可以其作为出资进行整体变更。有人认为,基准日后至整体变更前,股东不宜变更,是没有道理的或者说理解不准确,实践中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 这个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好问题!我曾经做过一个项目,当地工商
局死活不肯按照这种方案来做,原因是审计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将会影响净资产(虽然事实上不影响,但是他们一直这么坚持)。个人觉得从法律上来说,惠州亿锂纬能改制方案是没问题的。该方案主要考虑到:节省审计成本,一次审计,两次使用,既可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又可作为股改的依据。其实很多地方,只要和当地工商局沟通好,问题就不会很大的。
2. 企业存在出资不实问题,在补足后一年内证监会不接收申报材料,不知道
是否有这么一说!
? 最近接触一个项目,就出资不实补足的事情咨询了会里,会里的答复是
申报期内不能存在该类事情。也就是说需要三年。
? 能项目具体情况不同,我建议你还是咨询会里一下。我接触的项目也是
补足再报,会里答复说三年。
? 不足部分若不足注册资本的30%,补足即可。若在30~50%之间的,补
足后运行一年。超过50%的,补足后运行三年。每次瑕疵的比例界定,
都是以当时的注册资本为认定基准的。
? 保代第五期培训里面明确提到“报告期内不能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但
是对于无形资产比例较高,性质严重的,需要再运行三年。
3. 关于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国有股权贱卖的确认问题。有一中小民营企业,
在历史上曾经被某央企的四级子公司持股(是该民企的二股东),后在改制过程中该国有股权退出,以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个人,但并未履行相关国资规定程序。 问题:1、正确的方式是需要国家国资委确认还是上述央企确认?2、若沟通有障碍,可否改由省级政府确认?是否有类似情况经省级政府追认的案例?谢谢大家指教。
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瑕疵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等瑕疵问题,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弥补:(1)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2)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对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4. 请教,两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是两公司原注册资本的简单相加吗?
? 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肯定是简单相加,但各股东的股份比例则根据合并
双方的性质不同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 应该不是“直接”相加,取决于换股比例,如果1:1,才是直接相加。
5. 集体企业改制完全合规、上市前无省里批文的案例
近日看了康耐特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几个关键问题,可以总结,一是集体股转让,如果转让时完全合规,上市前无须省政府批文。而从其中可以总结农村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程序基本要素是(一)是转让时,相关企业的资产或产权须经资产评估、并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和批准;(二)转让事宜须经过转让方企业、受让方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三)对于集体企业,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转让事宜须经代表村民的村民集体代表大会同意;(四)是,相关转让还须经当地至少区级以上政府批准。
6. 拟上市公司资产业务都在国内,原来准备境外上市,构建了BVI返程投
资构架。如要回境内上市,去BVI返程投资构架资产重组,请教有什么注
意点,最近有无成功操作的案例?
? 主要问题就是把原本是境内股东持股的一定要返回到境内直接持股,不
能由BVI公司持股,如果是海外VC持股的需要有其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再持股上市主体。可以参考的案例日海通讯。 ? 对于VC,证监会不认可BVI、Cayman注册的公司,背后的股权结构不
好查。如果实际控制人本来就是台湾人或者香港人,可以通过BVI公司持股。
7. 联想控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再属于国有股,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中不
再存在国有股,因此无需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股转持义务。
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国科控股持有的联想控股国有股权比例低于50%,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联想控股不属于上述法规界定的四种情形,不再属于国有股东。
8. 拟上市公司,前两年社保缴纳较少,怎么处理,如果补缴行不行.如果补缴也
有个问题,该公司人员由于流动性较大,前两年的很多员工已不在公司了.怎么办?
一是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二是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对于流动人员比较多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上面的问题,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可以考虑外包等形式
9. 境内自然人居民境外参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吗,
如何办理?
? 感觉威创股份并未说明其管理层持股外汇补登记问题。威创股份的披露
资料,其律师工作报告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07 年12 月18 日出具的《关于补办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粤汇综字[2007]91 号),威创投资、威创集团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威创集团的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股东对其本次境外投资行为无需适用汇发[2005]75 号文办理外汇补登记。”
? 根据汇综发200977号文,106号文已经废止。当然,75号文仍然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75号文中关于办理SPV外汇部登记的时间是存在规定的,且现在已经不能办理。因而,在106号文失效后,也就是从2009年6月份之后,是否仍能够按照75号文补办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现在政策还不明确。
?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因而,特殊目的公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融资目的+权益转移。这不是所谓的假外资的问题,所谓假外资不是指这种情形,因为SPV确确实实是融资而且融的是外资,然后也确确实实返程投资了,因而,所融资也确实来到了境内。威创股份之所以不需要办理外汇补登记,是因为境外的威创投资、威创集团根本就不是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也就是说,威创投资、威创集团并不是为在境外融资而设立或参股,境内公司的权益也没有转移到境外的威创投资、威创集团中去,因而,在不属于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下,又何来的补登记呢?
? 比较过威创股份和世联地产,发现两者有一些共同点:1、真外资。控
股股东是境外实体,实际控制人均有外籍身份。2、部分境内自然人(如高管)间接持股,时间大致在2004-2006年,威创是海外持股,世联是由海外转回境内持股。但不同的是,威创未做外汇补登记,而世联境内自然人均于2006 年12 月22 日进行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
记,并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核准。想请教,从披露材料来看,世联和威创类似,应也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为什么仍然要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我也一直没有完全搞懂。是否263那样的才属于典型,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案例么?按楼上所说和真假外资无关,但真外资的SPV好像也没见过啊。
10. 非货币资产出资问题。A企业增资扩股,B企业分别以现金和非货币资产
认购股份,请问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评估结果与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相等,是否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59号。关键是看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还是特殊税务处理。前者需要在投资时就确认所得,后者可以推延到以后年度确认所得税。但无论如何,增值部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别仅在于缴纳所得税的时点而已。以你说的情况,估计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因而,需要在投资时就需要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确认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结果和当初的计税依据一致的话,当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压根就没有所得嘛。
请问有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没有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发起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案例?
已经可以了,新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中国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11. 公司增资是否需要货币出资百分之三十?
? 设立后及历次增减资后,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有限的整体变更属于公司类型的变更(有中国特色的),不属于增资;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两个行为,发行股份是现金(资产)认购,募集资
金到位后购买资产是公司交易行为。
12. 连锁企业有10个门店,哥哥有10家门店,弟弟有3家门店,且用同一品
牌。因兄弟俩经营理念不同,想将弟弟的3家门店独立出去,同时更换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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