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辖区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泰机构、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须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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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体现所属行政区域、主办单位、地理位置和办园性质,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集团”、“中心”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齐鲁”等字样。每一所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名称不得重复。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举办幼儿园,幼儿园园舍必须是独门独院,达到三个班以上规模,并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分设大、中、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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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租赁房舍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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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包括对局部使用或改造使用原建筑物的,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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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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