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书,不属于供应商自己生产的物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生产商原版有效质量证明书,物料进厂卸货前必须核验质量证明书符合标准要求,并及时归档备案,质量证明书归档保留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外购原燃料进厂后,物资供应部进行外观检查,内容包括:包装及封口完好,标识清晰且与申报物料一致,无沾污、水浸、油浸,无粒度明显超标,无金属、竹、木、草编制品、石块、水泥等杂物,收货人据实填写到货验收记录。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部落实外购原燃料检验委托管理。检验委托书要注明日期、委托书编号、检验批编号、车号、检验批量、线段、货位号、委托检验项目、委托经办人姓名等内容。调整委托书需经技术质量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查站按检验委托到指定地点取样,在料场指堆人员引导下,取样人员核对线段、货位号,票物相符方能取样,对缺项、错项的检验委托书退回,物资供应部落实责任追究、技术质量部批准后重新检验。遇特殊情况,物资供应部电话通知取样,但要及时补送委托。生产应急安排临时取样时,质量检查站按散装料布点取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查站要对取样点进行标识,包装袋上可使用油性笔,料堆散料标识可用白灰水。物资供应部、供应管理部要做好取样标识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炼钢作业部自产白灰、自产轻烧白云石、自产KR脱硫剂等物料由炼钢作业部按照规定取样,质量检查站制样、检测。
第二十九条 物资供应部落实对供应商的进厂管理,外购原燃料卸地后,未经物资供应部专业批准,禁止供应商接触所供原燃料。物资供应部对授权的接料单位进行检查管理,确保原燃料
质量管理受控。
第三十条 汽运焦炭进厂时,以同一供方、24h组批400-600t为一个检验批次委托,汽运焦炭日接卸量不足400t时,物资供应部随次日焦炭共同组批检验。汽运焦炭批量超过600t时检验焦炭热性能,连续两个批次委托量低于600t时,第三个批次必检热性能,未检批次热性能每周四质检按前七天检验平均值维护系统,焦炭热性能检验频次由公司平衡确定。汽运外购焦炭卸入料场时,按车分层堆放,每车焦炭均可取样,质量检查站按大堆焦炭取样方法布点取样:取样点不少于21个,每点份样量不少于15kg。
第三十一条 火车焦炭以同时卸地的焦炭为一个检验批,要求每车都能取样,按火车取样标准布点取样,份样量不少于15kg,注意保证大样量应满足理化检测所要求试样重量需要。
第三十二条 火运焦炭进厂时,在火车卸车前,料场开据检验委托单,通知质量检查站取样,火运焦炭可采取开小车门与卸地取样相结合方式取样,在新料面上取样,开小车门所取的样品、卸地所取的样品合并进行全分析,运输部门为取样创造条件。焦炭不做粒度仲裁。
第三十三条:火运焦炭批量在10车及以上时必检热性能,低于10车的零散车按该列热性能平均值由质检维护系统,火运焦炭掉队零散车理化指标免检车数为5车及以下。
第三十四条 外购煤按国标规定在火车上取样,外购煤汽运进厂时,以同一供方、同一品种、同一天到达、不超过1000t的煤组成一批进行检验委托。运输部门确保每车煤都能取样,在外购煤到达取样地点、系统委托号尚未生成的情况下,物资供应部以手工编号方式办理检验委托,但需在24h内及时补办系统委托。
喷吹煤直卸炼铁煤场时,炼铁作业部作为接料单位向质量检查站办理检验委托手续。将喷吹煤2车(含2车)以下免检规定调整为5车及以下免检,
第三十五条 质量检查站取样岗位在料场指堆岗位引导下,对外购煤位臵及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双方在委托单上签认,检验员对取样方式(机械自动取样或手工取样)、取样点数等做好记录,检查是否煤样存在异物(煤样异物特指混入煤中可显著识别的道砟石、砖头及其它非煤矸石类杂质)。
第三十六条质量检查站要对取样、制样过程异常情况妥善处理,当杂石较少或者粒级较小时,将杂物拣出后制样;杂石较多、粒级较大时,经班长确认是否挑出杂物,做好记录,专业人员对煤样进行综合评价,并保留照片以及杂物,夜班发现异常情况时将样品进行封存,专业组织处理。必要时向技术质量部、物资供应部专业人员反馈确认。
第三十七条 外购煤分析样需分封三份(生产检验样、原料作业区备样、质量异议留样(不少于40g)各一份)。原料作业区备样、质量异议留样需送样人、接样人在样袋上下口贴密封条,在密封条骑缝处签名,质量异议留样投入化验室密封箱,密封箱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外购煤大样保留七天。,密封底样留存一个月。
第三十八条 铁合金以同一供应商、同一牌号、同一天到达、同一质保书、规定批量组成一个批次进行检验委托,质量检查站依检验委托单按品种、货位取样,记录交接时间、货位号等信息,按标准取制样。
第三十九条 外购块矿以同一供应商、同一品种、同一天到达、规定重量的物料组批委托,可用自动取样装臵取样,不具备
自动取样条件时人工取样,物资供应部应提前开具检验委托单,通知质量检查站做好取样准备,电话通知及时取样。
第四十条 焦炭、烧结矿、球团矿取样
一、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皮带运输进厂时,由炼铁作业部将上料时间和上料量通知质量检查站,取样人员根据焦炭上料时间和上料量确定份样间隔,完成取样。
二、焦炭在炼铁作业部转运站皮带机机头处取样,以每8小时供应物料组成一个检验批。
三、烧结矿和球团矿在炼铁作业部转运站皮带机机头处取样,烧结矿、球团矿每6小时为一个检验批,每周一、周四检验一烧低粉,周二检验二烧低粉,遇炉矿及炉料质量波动时,公司下达临时检验计划。
四、在事故状态下,采用汽运焦炭、烧结矿、球团矿时,生产部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正常取样检验。
第四十一条 质量检查站将样品及时装车,运输过程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样品受雨、雪影响,杜绝样品丢失,安排专人监护,将样品臵于制样间监控区域。常规生产样制样结束后,分析样与委托书一起送化验室,接样人核对无误后,送样人与接样人将样品均分成三份:一份分析样,另两份由送样、接样双方密封、签字,其中一份由化验室保存,另一份由送样人带回保存。密封样保存一个月。
第四十二条 质量检查站按检验制度要求,对取样、制样、分析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检验结果异常时,质量检查站生产技术室组织化验室、原料作业区进行复检,因复验影响数据报出时,质量检查站调度室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需入库重新取样复验时,质量检查站要通知物资供应部,重新进行
指堆确认后取样,复验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不符时,生产技术室组织分析,向技术质量部反馈。
第四十三条 入厂一检初始取样状态在检验结果报出前、受理仲裁但尚未取样前需保持完好,原燃料一检初始状态改变以是否发生混料为基础,质量检查站、物资供应部对初始状态进行现场确认,技术质量部最终裁定。
第四十四条 物资供应部要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并按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提出处臵意见,不合格外购原燃料处臵情况要于每月5日前报技术质量部、生产部备案,必要时生产部、技术质量部组织作业部对降级接收外购原燃料制定处理方案。
直供炼钢窑下优质灰石及套筒窑白云石实行全检制,每周由炼钢与物资供应部定期核定进厂车数,减少小批量。
第四十五条 直供料抽检由作业部提取样品送质量检查站制样检验,检验或使用过程发现问题时,作业部要立即封存剩余物料,技术质量部组织物资供应部(会同供应商)、质量检查站、作业部对封存物料进行联合抽检,物料没有剩余时,对供应商新供物料进行联合抽检,作业部、技术质量部选定检验批,根据抽检情况落实处臵。
第四十六条进厂外购原燃料粒度筛分按抽检公开化方式进行,技术质量部组织物资供应部(会知供应商)按计划进行筛分检验,因供应商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参加时,筛分检验照常进行,公司不受理粒度筛分仲裁检验,筛分抽检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物资供应部在对进厂外购原燃料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粒度明显超标提议进行筛分抽查的批次。
二、质量检查站根据每月取样情况确定筛分抽检批次。 三、专业部门及作业部在生产过程发现异常批次入库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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