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矿井外因火灾综合预防措施
编制单位:防突科 编 制:白振峰
编制日期:2009年1月5日
2009年度矿井外因火灾综合预防措施签字
安全矿长联审: 编审人员签字:
通风安全副总: 开拓掘进科: 安 检 科: 机 运 科: 生 产 科: 供 应 科: 调 度 室: 通 风 区: 防 突 科: 编 制: 2009年1月5日
总工程师:
会审意见:
1、需在井下电火焊时,由施工单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2、机运队及采掘单位必须加强对皮带托辊的检查维护,发现有损坏现象及时更换,严禁存在空转现象。
总工程师批示:
2009年度矿井外因火灾综合预防措施
外因火灾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来势凶猛,如果发现不及时,往往酿成恶性事故。因此,预防外因火灾的发生,是煤矿防灭火的重大任务。为此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可能发生外因火灾事故的地点: 1、所有的变电所、机电硐室、移动变电站; 2、所有存放易燃物品的地点; 3、各条皮带运输线;
4、各种高、低压电缆放炮处;
5、各种采掘头面、巷道整修的放炮地点; 6、所有的井下电焊、气焊作业点。 二、产生火源的原因是:
1、井下电火焊、气割、照相、录像;
2、违规爆破,封泥长度不足产生火焰,放炮产生爆燃; 3、电器失爆、短路或过负荷产生电火花,电缆放炮; 4、作业人员将火源带入井下,私自拆卸矿灯; 5、运输机械摩擦; 6、机械碰撞; 7、岩石摩擦; 8、金属支架断裂。
三、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
2、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 3、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携带瓦斯便携仪,随时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0.5%,立即停止作业,并用水对焊接物件降温。
4、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或使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内。
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放炮规定执行,封泥长度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要求,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岩块(泥岩)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7、井下必须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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