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市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某市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某市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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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五) 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 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 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公安机关提供的印章遗失证明、地市级以上报刊登报遗失声明、有权批准开户机关的证明公函、单位人事变动的文件、法人代表证、司法部门的证明、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等证明。
第二章 印鉴的预留
第八条 某市银行预留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每套一式三联,编号相同。第一联客户留存联由开户单位留存,第二联支行留存联由支行留存,第三联管理员留存联由总行印鉴卡管理员留存。
第九条 我行综合柜员为开户单位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审核单位印章、营业执照、开户申请书名称是否一致,并要求客户根据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印鉴卡上除账号以外的信息内容,开户单位账号栏由经办柜员填写。
第十条 印鉴卡正反两面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缺项,记载内容不全的预留印鉴卡无效。每套印鉴卡一式三联记载事项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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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单位领用印鉴卡应在《某市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印鉴卡上的签章和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准确,印鉴卡背面必须预留单位公章,为今后办理更换印鉴、印鉴挂失、账户撤销等相关业务提供核验依据。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图像必须从经审核无误的印鉴卡上扫描获取。
(一)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进行建档录入时,经办柜员必须使用印鉴卡第一联。
(二)会计经理必须使用印鉴卡的第二联对经办柜员录入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的印鉴进行核验。
(三)总行印章审核员在对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的印鉴确认时必须使用印鉴卡的第三联对印章进行最后的校核。
第十四条 对同一账户,开户单位不能预留两套(含两套)以上的预留印鉴,其印章(含公章和个人名章)为篆体字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开户单位预留印章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正式开立日期。
第十六条 开户单位在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尽量遵循在柜台办理的原则。对于确实无法在柜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的重要客户(必须是我行大客户),需将印鉴卡带回单位加盖印章或需我行人员上门服务的,可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办理:
(一)客户无法携带相关印章到我行柜台办理预留印鉴业务的,应提交公函申请(必须注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开户行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后,授权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卡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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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登记《使用情况登记簿》,由客户签收。
客户根据开户资料内容填写印鉴卡信息并加盖预留印鉴,印鉴卡应于3个工作日内送回开户行。
公函申请放入账户资料袋中保管。
(二)客户要求我行为其上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客户提交书面公函申请,经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行长审批同意后,提交会计经理。会计经理审核无误后,授权经办柜员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柜员私章后,交本行的外勤人员,同时登记《使用情况登记簿》,由两名外勤人员同时签收。
客户在印鉴卡上加盖预留印鉴后,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交由外勤人员送回会计柜台交经办柜员。印鉴卡的领取、送交客户、取回的过程必须由两名以上外勤人员共同完成,严禁单人操作。
经办柜员应审查外勤人员交回的封包是否完好,骑缝章是否完整、与印鉴卡上的印章是否一致。同时,应由会计经理与客户电话联系确认,并在印鉴片上签章认可。
公函申请放入账户资料袋中保管。
第十七条 对未在柜台上办理预留印鉴业务的开户单位,经办柜员对其交回的印鉴卡必须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印鉴卡是否为本行发放;防伪情况鉴别; (二)三联印鉴卡的编号、内容是否一致; (三)印鉴卡所载签章是否正确、清晰;
(四)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八条 开户单位因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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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需要变更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的,必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公函、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原预留印鉴卡(第一联)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开户行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手续。
办理更换印模业务时,开户单位应填写《某市银行更换印鉴申请书》(以下简称“更换印鉴申请书”)。
第十九条 开户单位申请更换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申请更换预留的个人印模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开户行经办人员收到开户单位提交的《更换印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在本支行开立有银行结算账户。
(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印章更换申请书上填写的变更内容与单位公函和相关证明的内容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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