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招投标防腐败工作
能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级已是勉为其难,更不可能监督其单位领导了。监督人员不注意学习,业务素质低下,对那个阶段应该做些什么工作,哪些是重点以及怎样监督不清楚;更何况由于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想实施问题监督就已经很难,更不要说进行高质量的监督。另外,个别监督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发现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做好人主义。 3.9投标人受到上层人物的庇护,“优势”明显。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所谓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这正是权钱交易在当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
3.10代理机构缺乏职业道德,服务不到位。现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种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或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服务质量差、专业素质低,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及时地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服务,只是形式上的全过程参与,对评标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及时、科学、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释与澄清,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继而引发投标的纠纷、争议或投诉;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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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
下面以湖南的工程招投标防腐工作为例。
湖南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投标投诉特别是重大投诉显著减少。但是,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仍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操作、评标不公、监管脱节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省从去年11月开始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两个规定三个办法”提出了43种围标串标情形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明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检查和评审制度、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制度、改进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引导施工企业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制度、电子化招标投标制度及招投标监管人员问责制度等10项主要措施,并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投标人递交文件内容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其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明确,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提出了相应的方法和程序,将效防止招标人利用选择权将个人意愿附加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减少了招标人利用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可能,对改变“中介不中”现状的作用明显。2010年,仅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中标金额预计950亿元,节约投资约30亿元。
改变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腐败现状,应从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权利制衡机制入手。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如今的招投标市场,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是,一些行业和部门不仅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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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资金的支配者,更是代理机构的甄选者,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人之间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这种的扭曲的体制下,招标工作的决策者,俨然成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的“高危群体”,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的现象,似乎也就成为因果关系的必然。为此,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的权利制衡机制是抑止招投标腐败的有力“利器”。
明细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落实监管力度更是将腐败扼杀在“摇篮”的有效途径。目前,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有些过于粗疏,比如大政方针设计的比较全面,但具体实施细节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致使有些“与时俱进”的违规行为,一时很难区分是否属于罪的范畴,当然很多时候,制度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有制度不依,缺乏执行力,制度也就成了摆设。因此,当前重提完善制度,不仅需要为可能的制度漏洞打上补丁,同时也须明确对于制度的落实,以免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从源头上制定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铁规”,把住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的方案设计、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才能有效破解建设领域易发多发的腐败现象。
四 工程招投标中的防腐工作
4.1守好“四道关”,加大事前预防力度。一是招标文件审查关。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擅自缩小公告范围、缩短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时间的现象;二是标底制作过程监督关。坚持全程监督标底制作和形成的过程,防止串通作弊;三是开标公开监督关。重点核查专家评委库,监督招标人抽取专家评委,核查投标单位资质,督促按规定时间开标唱标公开标底;四是评标公平监督关,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4.2巧借“第三方”,挤出虚增工程水分。设计单位的设计费用是按照工程总造价比例来计算的,受利益驱动,可超标设计、虚增工程概算,或业主方代表串通设计单位要求提升工程造价,以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设计单位拿出工程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后,组织与此同时设计单位有同等设计资质、无利益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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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方案及概算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对虚增概算部分一律剔除,对设计漏项及不合理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4.3设定“拦标价”,破解围标串标难题。“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破坏了公开、公平的竞标环境,也提供了腐败滋生的空间。设立招标“拦标价”可以起到压缩获取非法利益的空间,成了那些串通投标、想借抬高标价大捞一把的人的“拦路虎”。拦标价的设置,主要是拦住那些想“搞鬼”的人,让他们的“鬼把戏”没有舞台。
4.4缴交“保证金”,扼杀转包非分之想。“第三方”的引入和“拦标价”的设立,卡住了工程开始之前的两个关键环节。招投标环节无机可乘,一些投标人为牟取利益可打起了先设法中标,然后非法转包获利的算盘。要防范这些投标人的非法“转包”,可以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者和业主方都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交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按照约定从中扣除对方的违约罚金。
4.5扩大“知情权”,拓展网络监督平台。改进监督手段,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网络,通过该网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网上抽取评标专家、中标后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同时,可以利用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平台,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4.6打破“潜规则”,规范完善六个统一。一是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二是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三是统一评标专家库。评委必须从“指定的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四是统一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五是统一进场资格审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六是统一招标备案监管程序。即招标项目公告、邀请书、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书面报告、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4.7找准“着力点”,跟踪监管不留死角。一是事前备案监管。招投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后和工程重大变更、追加投资前,必须将有关批复、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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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要事项申请监督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批案后方可组织招标;二是事中参与监管。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工程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资格审查、标的编制、评审专家确定、开标评标定标等全程活动;三是事后跟踪监管。招标人必须将招标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并报纪检监察机关批案,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
4.8建立“黑名单”,抬高投标准入门槛。建立“投标企业信誉”制度或“黑名单”制度,对发生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及严重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查处的同时,要给予信誉扣分,限制其投标,直到清出市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违法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一律通过信息系统进入不守诚信的“黑名单”作为监督的依据。同时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实行准入、清除制度,提高完善专家库专家的素质和组成机构,从而增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诚信自律度。
4.9架起“高压线”,夯实办案联动机制。继续发挥惩防腐败体系联系办公会议的作用和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的监督作用,运用执法监查、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群众举报等多种方法与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招投标活动中明投暗定、冒名顶替、非法转包、偷工减料,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严厉查处。要通过案件的查处保护守法者,教育违纪违规者,打击违法犯罪者,构建廉政防火墙,筑起坚固的法纪防线。 五 总结
据有关部门调查,《招标投标法》实施多年来, 为企业节省了几千亿的基建投资, 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于逐渐显露出来的问题必须积极思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会使招投标成为一种掩耳盗铃式的摆设, 其不仅起不到招投标本质上应达到的为国家、为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目的, 反倒破坏了投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信誉和形象, 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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