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当给予适当补偿。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四节 个体工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包经营户。 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承担。 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 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总则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则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 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 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 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总则第六十四条) 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定的除外。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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