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 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 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束之日起计算。 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 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 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 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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