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5)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
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并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6)药品:根据规定的药品目录配备基本和急救药品,要从正规渠道进货,确保药品质量。
(7)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1)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2)科室:至少设有临床科室为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预防保健科室为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
室;医技及其他科室为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3)人员: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4)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
病床的,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5)设备:
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6)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配套政策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
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物价、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建设、人口计生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逐步增加政府投入,完善卫生经济政策。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预防保健与基本医疗服务情况,实行定额补助。以社区服务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元(不含房屋使用和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的费用)的标准投入,并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执业标准及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市卫生局成立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进行指导,制定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
(二)盘活存量卫生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为避免城区内现有卫生资源浪费,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一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改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由街道卫生院和一、二级医院的院外医疗机构及部分社会医疗机构改建而成,坚决杜绝重复建设。
(三)开展全科医学培训,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素质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关键是培养和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素质高的专业队伍。市卫生局将按照省卫生厅有关要求,以市卫生学校为培训基地,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脱产学习与短期轮
训相结合的方法,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促使其由单一能力向综合能力转变。对新充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其参加培训,使他们能够适应岗位需求。
(四)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双向转诊
要加强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采取讲课、会诊、义诊及选派医生轮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支援等形式,提高其诊疗水平。要积极推行双向转诊
制度,保证群众能得到低廉、及时、有效的治疗。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关系,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人和康复病人转向社区。
四、机构设置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一)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进行考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一
规划与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规划中待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初审工作,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批发证。规划外拟新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先由市卫生局根据实际需求审核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市)区二级
考核。市卫生局负责每年的年终考评工作;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日常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对年终考评不合格的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摘牌”予以取缔;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政策待遇,并通过公开招标,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填补空缺。
(四)要不断加强卫生执法监督,规范管理制度。为维护社区医疗服务的主渠道地位,严格控制在社区内设立其他性质的医疗诊所,净化社区医疗市场。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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