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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科举中实行民族倾斜政策的原因分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5-1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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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元代科举制度 元代科举制始自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是在元朝建立(1271年)43年后,大蒙古国建立108年以后才开始实施的。而元朝在1368年就灭亡了。所以,元朝的科举制度实施非常晚,且实施的时间短,其中还有六年时间(1336至1342年)科举被废止。元代科举迟开的原因,笔者将另文介绍。 
  元代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也叫廷试或御试)。乡试由各地方政府组织,每三年举行一次。乡试17个考场计划共录取300人,三百人中根据四等人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各占75人。 
  从考试内容上看,“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诘之,限五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躁,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17}。 
  由此可见,乡试蒙古和色目人考两场,而汉人和南人则需考三场,且汉人和南人的试题要比蒙古和色目人的更难一些。“另外,如果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校’。而汉人、南人无权参加蒙古、色目人的科目考试”{18}{19}。 
  通过乡试选拔的300人,将于第二年二月参加由礼部统一组织的会试,而会试的内容和程序与乡试的相同。会试过后再选出100人参加殿试,其中四等人各25个名额。殿试中“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20}。从题目的数量上看四等人是平等的,只是在答题字数上,蒙古、色目人略占优势。 
  殿试结束后,分两榜昭告天下,并授予官职品级:“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21} 
  殿试选取的人数并不固定:“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赐护都答兒、张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达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捌剌、张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试进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历三年春三月,廷试进士笃列图、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22} 
  由此可见,1315年,也就是首开科举的那一年,共有56人廷试中进士。1321年有64人,1324年有86人,1330年有97人。而最多的一次是元统元年(1351年)共有100人{23};最少一年为至正二十年(1360年)共有35人{24}。 
  殿试时,“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分为三甲进奏”{25}。即殿试时将考生分为三组,蒙古人为一组,色目人为一组,汉人和南人为一组,考试成绩也按照这三组来汇报给皇帝。但这个分组和录取人数无关。 
  秦新林在《试论元代的科举制度及其特点》一文中写道:“分为三甲后,汉人和南人实际试度人数已达50名,蒙古人和色目人仍各为25名,但殿试录取为每甲等量录取,这就使汉人和南人的录取数大大低于蒙古人和色目人。”{26}但很遗憾,秦新林教授并未列明“每甲等量录取”的出处。查看史料,也没有查找到相关文章。最贴近的当属台湾学者杨树藩的《中国文官制度史》一书中对元代殿试的阐述:“由上述史例观之,以‘蒙古人作一甲’,‘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共三甲,即将礼部会试录取名额之四等分。此三甲蒙古、色目仍维持原数(二十五),各占其分,惟汉人与南人合为五十人,归为一分,如果三甲等量录取,汉人与南人便吃亏了。”{27}但杨树藩只是作为猜测,并未认定“三甲等量录取”。台湾元史学家萧启庆在《元泰定元年与四年进士辑录》一文中写道:“左右榜原定各取进士一百名,右榜录取蒙古、色目人各廿五名,左榜录取汉人、南人各廿五名。”{28}且根据萧启庆在其书中对泰定元年(1324年)和泰定四年(1327年)两份进士录取名录的分析,更加否定了“三甲等量录取”的可能性。特附文如下: 
  “泰定元年右榜蒙古进士五人、色目进士九人,无法究明其为蒙古或色目者六人(列为族不详)。左榜中,汉人进士十七人(包括高丽一人),南人进士廿七人,合上所记,右榜廿人,左榜四十四人,两者合计六十四人,占录取总数的74.8%。另有十一人或因记载中之官职与任官规定不符,或因资料错误而列入‘疑误’。泰定四年科右榜进士中,辑录所得为蒙古六人、色目十人,族不详者三人。左榜进士中,汉人进士十六人,南人廿二人,贯不详者一人。合上所计,右榜十九人,左榜卅九人,共计五十八人,占录取总数的68.2%。另有十四人列入‘疑误’。”{29} 
  故此,无论如何三甲不可能等量录取。即便将“疑误”的人都算作蒙古或色目人,右榜(蒙古、色目人榜)录取的人数还是要少于左榜(汉人、南人榜)。 
  综上所述,元代科举制度在民族政策上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首次实行以行省为单位的“民族”区域配额制。这在中国科举史上是一个创新,时至今日,中国的高考制度里也有元代区域配额制的影子。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调动了教育落后地区学子向学的积极性,尤其是岭北、征东和云南等远离儒家文化中心的地区,进而对民族融合和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0}。其次,按照四等人乡试各取75人,会试各取25人的名额分配,元代统治者至少在形式上追求各民族的平等,但考虑到汉人和南人的数量超过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太多,所以事实上,按四等人分配名额的政策还是向蒙古和色目人倾斜的{31}。最后,在考题的数量和难易程度上也多向蒙古和色目人倾斜,故此很多学者认为元代科举制度充满了对汉人和南人的“歧视”。笔者认为“歧视”二字有些过于言过其实,主观感情色彩过于强烈,且此种倾斜是必要的。确实在元代科举制度中存在不平等现象,但不能以此认定“歧视”,作者更愿意将其视为“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倾斜”(在科举制度之外也许可以用“歧视”一词来形容蒙古的四等人制度,但在科举制度中不甚妥当。)。首先,科举取士是在封建社会(乃至今日)中最公平的社会中下层向上流动的渠道之一。其次,作为少数民族,又是统治阶级,维护本族利益和优势地位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在科举中少数民族没有获得政策的倾斜,那么结果可想而知,绝大多数高中的举子都将是南人。这正是元代科举迟开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政策上的倾斜是中国第一次在人才选拔中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32}。但这种倾斜政策是由少数民族统治者自身制定的,当然其中受益的还有不是统治者的广大色目人,这对民族融合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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