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是一个从事地质勘查、工程勘察、水井施工、地质灾害治理、评估等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第一次“营改增”后,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由原来适用营业税税率5%,改为适用增值税税率6%,虽然相应地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但是两年多运行下来,税负还是有所增加。例如:2012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占收入的比例为4.53%,2013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4.88%,2014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4.95%,2015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5.94%,2016年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占收入的比例为4.85%。该比例虽然与适用两种税率的收入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有一定关系,但是总的趋势是税负有所增加。2016年5月1日起,该企业的水井施工、地质灾害治理等业务也进入了“营改增”的试点,并且由原来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改为适用现在的增值税税率11%,适用税率从表面来看,税负是明显增加的。如果下一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工作做得不到位,企业将面临着进一步的收入减少,税负增加。
二、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观念淡薄。企业业务人员对此项业务不清楚,对增值税抵扣观念淡薄,在开发票时,仍按以前的做法开具普通发票,没有主动去要求业务关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对一些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小规模纳税人,对方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借口不予开增值税发票,而业务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就没有进一步的要求;还有的业务人员从主观上自我觉得发票金额小,不值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无形中造成了企业的税负增加。
2.税率要求不一致造成税负增加。水井施工、地质灾害治理等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虽然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因为有的甲方企业会直接要求用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让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算工程款。这样也造成了企业税负增加。
3.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大。工程项目所需的砂、土、石料、水泥混凝土等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的比例较大,目前都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11%。而在现实中,这些材料都是从小企业或个人私营处所购,在结算时,只有部分企业或个人会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不予代开。这也是造成企业税负增加的一个原因。
4.在地勘类工程施工中,人工费用占比例较大,而所用的大部分合同制员工又不是从劳务外包单位招聘的,因此没有进项税可以扣抵。
5.部分财务人员不重视分别核算各类收入,也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三、应对措施及风险防范
1.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及企业管理能力。一是加强企业从业人员主人翁意识教育,并根据具体业务,加大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进行“营改增”相关培训,并采取知识竞赛、答题等方式进行强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观念。二是动态更新“营改增”政策法规的最新进展,加快升级企业的经营模式。
2.加强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管理。2016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尽量与对方企业进行协商沟通,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相关涉税条款,做到企业双赢。
在投标工作中需要对未来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合理预测,对工程成本做出准确的测算。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因此在签订新合同时,企业的法律人员应及时与财务及业务团队沟通,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并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付款时间、发票等也都要表述明确,如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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