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房地产税改革进程中亟待明确的首要问题是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结合我国的国情,文章认为我国的房地产税还不能称为真正的直接受益税,房地产税的首要功能定位是筹集财政收入,辅助功能定位是调节财富分配、调控房价和税收体制改革的功能。针对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分析,提出应该分别从实行宽税基政策,扩大房地产税税收的征税范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降低房地产流转税,强化和提高房地产保有税;正税清费,明确界定房地产税收的支出方向为民生类公共品供给等方面来优化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房地产税;功能定位;财政筹集;税收体制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9.027
自从2003年中央第一次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由此拉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序幕。2011年1月28日起,经国务院同意,在上海、重庆率先开展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上海和重庆作为新时期的房地产税改革试验田正式起航,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口号,房地产税的改革走到十字路口,也提上日程。
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关于房地产税的研究集中于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设计,但改革方案设计中最先考虑的是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房地产税的征收目的和征收房地产税用来做什么,最后才是考虑的是房地产税如何征收的问题,由房地产税的征收目的来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方案设计。本文主要侧重于研究房地产税收的功能定位和房地产税收改革方案设计。研究房地产税收的功能定位也是为了研究房地产税收改革方案的设计做好前提和铺垫工作。
1 我国房地产税功能定位的研究
围绕房地产改革的功能定位,国内外学者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1.1房地产税是受益税的研究
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实质是享用公共品供给的价格。以Tiebout(1956)为代表的财政学文献开始将房地产税与公共服务联系起来,Tiebout指出房地产税是地区内居民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认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居民通过迁移居住地这种“用脚投票”的机制来选择最优的地方公共品供给水平。故房地产税收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使用费。因此房地产税满足税收受益原则(Tiebout,1956;Hamilton,1976;Fischel,1993;Fischel,2001)。据此,他们认为房地产税本质上是公共品的价格,即利益税、收益税而非资本税,从而房地产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林达尔,1919;Hamilton,1976)。房地产税收的“受益税”的特点表明了房地产税收具有为一个区域居民服务的功能和特点。综观上述观点,本文认为把房地产税的税收看作当地居民享受当地公共服务的支付费用,这是对房地产税税收定位的最好诠释。房地产税是受益税的前提也就是居民能够自由流动。但若是在我国人口流动的成本代价很大,地方政府的级别错综复杂,分税分不清楚(中国的五级行政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联邦制国家中的美国、德国和墨西哥等国家,政府级别是中央或联邦、州和地方的;单一制国家中的日本、英国和韩国中的行政级别是中央和地方),在收支两条线的情况下,就很难作为一个限定区域内的房地产税收入用来这个限定区域内公共品的公共品支出,也就很难称为直接受益税。
1.2财政筹集功能的研究
房地产税可以成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刘剑文等学者指出房地产税所具有的区位特征明显、对经济的扭曲程度小、税源稳定、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等特征,使其可以成为构建地方财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刘佐,2008;刘剑文,2015;刘剑文、陈立诚,2014)。也有学者提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稳定、可靠的自有财源,相较于税基具有强流动性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房地产税不可移动、税基稳定、税政繁杂,对实时信息要求高,最适合基层政府(侯一麟、马海涛,2016)。胡怡建(2016)提出房地产税具有清晰的地方收支关系,能为地方政府开辟新财源,有利于实现地方公共投资导致的溢价回收,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迫切需要拥有独立、稳定税收来源决定我国房地产税应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功能定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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