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3.4 相关法律法规 3.4.1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8)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0)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11)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4)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 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6)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17)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1) 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2)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承包方河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河权属归户表。利用全市统一航拍采集的影像数据,绘制正射影像工作地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进行补测核实。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在承包方、地块面积、四至、共有人、权利义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4)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区农业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5)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河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销毁。
6) 对其它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政府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各村要按照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上级档案部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做到管理有人,存放有地,查找有序。
8)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镇、村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河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今后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将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21〕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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