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各类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工作。
(三)在本单位及本系统大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水平。
(四)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范围内。
(五)本单位达到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标准,本系统70%以上单位达到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六)积极参与、配合所在辖(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共驻共建”工作,并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七)积极配合、参与城镇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完成市创卫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文明卫生素质教育;收集、整理、归档、完善本部门(系统)创卫工作资料。
二、部门职责
(一)市创卫办。
1.制订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创卫工作总联络。
2.对照创国卫标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创国卫工作进度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创卫工作进度,编印工作简报、通报。
3.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4.组织筹备创卫工作相关会议。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创卫工作。
6.市创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210048,2210054。
(二)市目标督查办。
1.制定创卫督查工作方案,将“创卫”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实行过失考核。
2.建立和完善创卫督查、问责机制,会同市创卫办督促检查各成员部门“创卫”工作进度,及时通报各成员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政府新闻办)。
1.将创卫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2.制定创卫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的创卫工作氛围。
-2- 3.牵头负责在各新闻媒体开设创卫及健康教育宣传栏目、曝光台,加强舆论监督。
4.配合指导制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专题片、画册和宣传展板的制作。
5.督促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和市级各部门开展创卫及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四)市委组织部。
根据创卫工作需要,从各级“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人员、后备干部中选派7-10名综合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到市创卫办工作,进一步充实市创卫办工作力量。
(五)市发展改革委。
1.将创卫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创卫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2.负责中心城区各粮库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鼠类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指导创卫相关项目的立项工作。
(六)市财政局。
1.将创国卫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2.根据创卫工作的需要,落实市创卫办工作经费,为创国卫提供经费保障。
(七)市城乡规划局。
1.完善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协调配合市城管执法局
-3- 编制完善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2.完善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停车场规划。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建筑工地及扬尘管理,加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强力推进中心城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道改造,加快推进涉水项目、交通治堵工程、“城市变景区”等工程项目建设。
2.加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确保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照明达到“国卫”标准。开展城市公共绿地及相关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
3.加大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
4.规范建设行为,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5.加强中心城区物管小区、非物管小区的管理和整治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物管行业管理,提高物管公司服务水平。
6.负责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确保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7.负责做好物业小区规范管理,督促物业小区对直饮水、现制现售水设置把好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8.加强公租房、廉租房管理,改善环境。
9.负责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城区绿化规划应突 -4- 出科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结合城市的特点,形成鲜明的绿化特色,绿线管制制度落实;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道路绿化做到无死树、枯树(枝)、缺株现象;城区街头有绿化美化景点,并有专人维护,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验收资料。 10.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签订绿化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建成一批园林式单位。
11.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九)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
1.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成员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和重大节假日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控烟工作;建立完善创卫及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2.负责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监测工作,负责对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消杀公司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关监测资料。
3.负责《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关于“重点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规定内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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