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法律赋予了村民小组对自己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既有一定财产,又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权,可视为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最后,从司法实践上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精神,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主体资格也给予了认可,因此,村民小组有能力也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村民小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所以应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就确权、登记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就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也
就是“是谁的土地就确权给谁”、“是谁的证书就发放给谁”。 对只有村民小组,没有经济合作社的,即政社合一的,应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给该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证书发给代表农民集体的村民小组;对同时既有村民小组,又确有经济合作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给该经济合作社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证书发给代表农民集体的经济合作社。
无论村民小组与经济合作社合一的,还是分别设立的,在确权、登记发证时,都是将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该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也就是说,只有该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的农民集体才是所有权主体,而不是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本身,他们只是经营、管理权。 如果村里存在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测量等技术上办得到,能够达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应当分别确权、登记发证到各个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如果暂时有困难,可确定为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的农民集体共有,在土地证中注明由那几个集体组织共有,分别给他们颁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对于土地所有权证书发给代表农民集体的村民小组的,考虑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可采取以下方式发给土地所有权证书:一是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可将土
地所有权证书发给村民小组长,代表该村民小组保管证书,并公示告之全体小组农民。二是在村民小组自愿的前提下,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小组在决定村小组重大事项时,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经授权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代为保管土地权利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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