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 施 细 则
(试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 录
1.总则………………………………………………………………….27 2.规范性引用文件…………………………………………………….27 3.术语定义…………………………………………………………….28 4.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28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30 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要求………………………………..33 6.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要求…………………………………….33 6.2 矿山含水层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34 6.3 矿山地形地貌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35 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36 附录B: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37 附录C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39 附录D-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43 附录D-2: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47 附录D-3: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49 附录D-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51 附录D-5: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53 附录D-6: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55 附录E: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览表…………………………….57 附录F-1: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58 附录F-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59 附录F-3: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60 附录F-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61 附录F-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62 附录F-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63 附录F-7: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64 附录F-8: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65
1.总则
1.1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要求,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参照执行。
1.3 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主要是指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恢复治理工程。
1.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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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术语定义
3.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 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2 矿山地质灾害
指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3 含水层破坏
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3.4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 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3.6 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4.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4.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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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附录A):
1) 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了工程质量评定和自验,且自验合格;
2) 办理了工程结算并进行了项目审计; 3)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 验收所需提交资料齐全(附录B)。 4.3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6)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7)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8)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勘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附录D)、财务结(决)算及审计报告;
10)承担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意见;
11)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治理工程一览表(附录E)及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12)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4.4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主要由相应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省级财政支持项目验收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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