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应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
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代表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3.严格执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季度所代理的项目季报表。对于不按时上报季报表的,其代理业绩在资格升级、复审时不予认可。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情况、代理项目组人员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类代理文件的签署、盖章等手续的履行情况等。代理机构存在《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的专职人员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告。
5.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三、严格标前审查,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对不符合招标条件和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招标人停止其招标活动。
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人为割裂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等项目肢解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支付办法以及相关各方责任。
3.要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应设立暂定价项目。 4.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并将分包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发售前5个工作日,招标人须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招标。
2.规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或认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示范文本,但招标文件编制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情形、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串标(围标)的判定标准等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否决性条款必须单列。
招标文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3.各地要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得采用费率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编制清单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均应签字并加
盖执业专用章。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错误的,将追究有关执业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要积极引导建筑市场良性竞争,促使投标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5.为防止出现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指标文件格式条款,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加入下列条款:“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要着重审核招标文件有无此项条款。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按成本费收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最高限价。
五、推行资格后审,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在建设工程招标时,除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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