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放弃对保函担保债权的抗辩权。 如果因我公司未经贵行事先书面同意放弃抗辩权导致贵行损失的,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贵行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该等抗辩权,贵行决定不行使该等抗辩权的,我公司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不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并保证对贵行因履行保函项下责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5)我公司确认,依据保函适用法律,无论贵行最终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独立性付款责任或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附属性付款责任,我公司均对贵行因承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并放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项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及相关担保法司法解释项下的所有针对贵行的抗辩。
(6)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我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我公司将在此变更发生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我公司的申请、保证及承诺对变更后的公司将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7)当我公司发生据贵行判断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贵行权益的事件时,贵行可要求我公司按保函面额补足保证金或提供贵行可接受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如果我公司未能按贵行要求补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贵行有权采取撤销保函、取消我公司授信额度、提高我公司保费、冻结我公司账户或其他必要措施,对此我公司将放弃一切抗辩权。
(8)我公司无条件地同意贵行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贵行内部有关规定办理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事宜,而无须事先通知我公司,我公司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9)当贵行通知我公司确认与保函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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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延期等)时,我公司保证在收到贵行通知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或贵行要求的时限之前予以答复,否则贵行可自行处理,我公司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0)我公司经办人员在保函副本或保函复印件上签收后,即表示我公司已经在贵行当场核对过保函正本;如果我公司取走保函正本后再发现有任何错误、遗漏或与我公司提供的格式不一致,我公司保证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此外,我公司保证因邮政、通讯传递或不可抗力致使保函遗失、延迟、错漏时,贵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公司同意贵行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保函格式(如有)进行修改,无论是电开或信开的保函,其内容与形式以贵行开出的保函文本为准,即使与我公司提供的格式不一致。
我公司同意,在我公司未提交我公司认可的供贵行对外开具保函时使用的保函格式时,贵行可对外开出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该保函可适用UCP600、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可适用于保函的国际惯例。
(11)在保函有效期内,对于受益人的付款请求,贵行将行使绝对的和最终的自由裁量权,独立决定是否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做出付款或者拒付,而无需事先征求我公司的书面或者口头意见,也无需考虑是否援引我公司的基础经济关系中对受益人或者其他索赔人的任何抗辩。
若贵行开出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被受益人申请索赔时,我公司同意贵行无需实质审核索赔请求便可向受益人赔付,我公司将无条件支付贵行因上述原因发生的垫款。
我公司保证不因基础交易的任何事由拒绝向贵行履行偿付义务。 贵行对受益人在保函项下提交的索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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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12)如保函项下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补充、撤销、解除、终止等可能影响贵行担保责任的,我公司保证及时通知贵行并承诺不因该等履行、修改、补充、撤销、解除、终止而向贵行提出拒不履行偿付保函赔款的抗辩。如我公司未能及时通知贵行而导致贵行的风险和损失,我公司负责赔偿。
若贵行认为保函项下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补充、撤销、解除、终止等,将导致或可能导致贵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增加,贵行有权要求我公司增加反担保或采取贵行认为合适的足以保护贵行权益的任何措施。
(13)我公司保证不因基础交易的履约等情况影响贵行的保函项下的赔付义务,除非受益人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我公司保证不因基础交易的履约等情况向法院申请止付保函。
任何情况下,对于贵行因我公司向法院申请止付而引起的利息支出、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差旅费,由我公司承担,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予以扣收而无须事先通知我公司。
(14)我公司同意承担贵行因保函业务所引发的诉讼费和仲裁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无论贵行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也无论贵行与我公司或者任何方的诉讼或仲裁。
对于上述费用,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予以扣收而无须事先通知我公司。
(15)贵行依据本申请书对外开出的保函占用 号《综合授信合同》(如有)、 号《保函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受该合同的约束,本申请书与 号《保函授信额度协议》共同构成 号《综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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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有)的组成部分,为该《综合授信合同》(如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我公司保证在本申请书中所做的一切陈述、承诺和保证都是我公司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申请书自我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未经贵行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本申请书。
(17)我公司确认已对本申请书的条款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本申请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申请书约定事项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贵行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保函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特别提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请保函申请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已按保函申请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保函申请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已充分理解所有条款的涵义内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函申请人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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