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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4-1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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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旭升 吴梦根 朱颖 姚先国 朱洪超 黄惠 王家俊 杨铁军 男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男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女 董事 中国 上海 否 男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男 董事 中国 上海 否 女 督察长 中国 上海 否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上海 否 男 监事 中国 上海 否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人除持有北京城建股份外,还持有以下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信息披露人持有四川路桥(股票代码600039)、龙泉股份(股票代码:002671)、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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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北京城建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中和1号、中和2号、中和3号、中和4号、中和5号及平安信托33号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北京城建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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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北京城建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中和1号、中和2号、中和3号、中和4号、中和5号及平安信托33号未持有北京城建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4年4月16日,北京城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97号),其核准北京城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2,852,386股新股。北京城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认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北京城建本次发行股票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9.38元/股。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013年8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88,9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7元(含税),现金分红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9.01元/股。

根据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88,9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4元(含税)、每10股转增2股。公司已于2014年4月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调整为不低于7.15元/股。

北京城建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00,000,000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获配100,589,743股,认购金额784,599,995.40元。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中和1号、中和2号、中和3号、中和4号、中和5号及平安信托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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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北京城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北京城建权益 股份数(万股) 0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北京城建权益 占总股本比例 (按发行完成后总股本计算) 6.42%

股份数(万股) 10058.9743 0% (二)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北京城建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履行必要批准程序。 (四)转让限制或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通过旗下中和1号、中和2号、中和3号、中和4号、中和5号及平安信托33号所认购的由北京城建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北京城建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城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四、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北京城建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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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北京城建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中和1号、中和2号、中和3号、中和4号、中和5号及平安信托33号不存在买卖北京城建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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