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 现将《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 日
附件:一、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对象档案目录 二、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对象档案表式(试用) 三、安置帮教档案说明
抄送:中央综治办、中央安帮办,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维护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帮教档案工作是安置帮教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村(社居)委会、安置帮教协会、过渡性安置基地与安置实体、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部门等应树立科学建档、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服务发展观念,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安置帮教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是指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能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工作情况记录,按照载体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包括文字材料、报表、照片、图书资料、音像制品、证书奖品等。在建立文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尽可能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条 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丰富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内容,完善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应按照年度、类别,遵循一人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建立和归档。 安置帮教协会、安置基地、安置实体、创业典型、重要会议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应建立专门档案。 每名安置帮教对象应建立一份电子档案,重点对象应同时建立一份纸质档案。
每名安置帮教对象档案卷宗包括封面、目录、三书五表(监所填寄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帮教通知书或县(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填寄的安置帮教通知书中的一种、安置帮教协议书、解除安置帮教通知书存根、教育改造矫正情况登记表、安置帮教对象基本信息登记表、安置帮教工作记录表、访谈笔录、解除安置帮教申请表)以及出监(所)鉴定表、省内外监所要求反馈的服刑在教人员核查表(原件或复印件)、户口迁移人员转移帮教函、流出人员委托帮教函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村(社居)委会、安置帮教协会、安置基地与安置实体、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应建立各自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和安置帮教工作档案。
第七条 市安置帮教办公室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应包括: 1、业务文件 2、印章
3、业务图书、图片、音像制品 4、证书、奖品 5、领导批示
6、工作动态、简报; 7、工作报表; 8、监所预放名册;
9、所辖县(市、区)5年内刑释人员、3年内解教人员名册; 10、半年及年度工作意见、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11、年度考核意见、考核报告; 12、工作调研报告、理论研究论文;
13、报送领导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反映工作情况的报告或数据分析材料、工作请示等文字资料; 14、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其他业务工作会议资料; 15、成员单位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情况资料; 16、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资料; 17、来电、来函、来人咨询接访记录; 18、特殊或重大个案相关情况资料;
19、安置基地、安置实体、职业培训中心资料; 20、创业典型储备库; 21、安置帮教志愿者名册;
22、安置帮教协会资料; 23、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八条 县(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安置帮教工作档案除包括第七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安置帮教机构名册,刑释解教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存根、培训就业情况名册及资料、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资料。
第九条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档案除包括第七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安置帮教机构名册,村、社居、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帮教机构及工作人员名册,安置帮教对象名册,安置帮教对象档案。
第十条 村、社区居委会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应包括:业务文件、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资料、安置帮教对象名册、安置帮教对象档案、安置帮教志愿者名册。
第十一条 安置基地、安置实体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程、安置基地批文(或同意成立安置实体决议和批文)、管理制度资料、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情况资料、宣传报道情况资料、年检情况及有关政策扶持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对象档案由省安置帮教办公室统一制定表式,各市、县(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印发给司法所和基层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纸质安置帮教对象档案使用A4纸,按顺序归档、标页、装订成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发现档案丢失、拆改、毁损的,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及时追查。
第十四条 村、社居、安置基地与安置实体、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等建立的帮教对象档案,帮教对象帮教期满解除帮教后一律交司法所保管。安置帮教工作台帐由各单位留存保管备查。机构撤消、合并、分立的,应将档案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工作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应由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档案室、档案柜应有锁具。做好防火、防潮、防霉工作,保障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阅览制度。安置帮教档案不外借、不公开;与业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阅览;工作人员查阅后立即归还。
第十七条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保密制度。对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秘密信息、涉及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隐私的信息、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服刑劳教信息以及安置帮教对象要求保密的信息不得外泄。
第十八条 重要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十年。电子档案永久保留。 下列档案资料永久保留:
领导批示,领导小组与工作机构变动文件,印章,表彰奖励文件,规范性业务文件,工作典型经验材料,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报表、考核报告,工作制度资料,重要工作会议纪要和资料,重大工作活动资料,重要工作报告、重大工作调研报告,重大个案情况资料,重要工作通报,重要工作台帐,重点对象帮教卷宗。
第十九条永久保留的档案超过三十年,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没有保管条件的,可统一移交地方档案局(馆)或交上级主管机关代管。
第二十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建立登记清单,经同级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销毁,审核人和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名。禁止私下销毁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建立、管理、利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置帮教档案工作列入安置帮教年度考核工作范围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附件一:
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对象档案(试行)目录
一、安置帮教工作台帐
(1)安置帮教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站)名册 (2) 村、社居、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帮教机构与工作人员名册 (3)安置帮教志愿者名册 (4)安置帮教协会会员名册
(5)培训中心、安置基地、安置实体名册 (6)创业典型名册 (7)安置帮教对象名册
(8)安置基地、安置实体、培训中心登记表 二、安置帮教对象档案 (1)封面 (2)目录
(3)安置帮教通知书(监所填寄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帮教通知书》或县(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寄发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通知书》);
(4)监所填寄的《罪犯出监(所)鉴定表》《劳教人员出所鉴定表》; (5)转移帮教函及回执 (6)委托帮教函及回执 (7)安置帮教协议书 (8)安置帮教责任书
(9)《教育改造矫正情况登记表》 (10)《安置帮教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 (11)《安置帮教工作记录表》 (12)《访谈笔录》
(13)《解除安置帮教申请表》 (14)《解除安置帮教通知书》及存根 附件二:
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对象档案(试行)表式
编号 安置帮教对象档案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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