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失范人员本人。 第十五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失范人员本人后,失范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失范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学术失范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记入失范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记入其档案。
第十七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原则上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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