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法律和财务风险,是否存在其他违规问题。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由提出部门、单位或个人组织,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会议材料组织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报送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会议组织部门)。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在确保有关决策材料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会议组织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董事会/股东(会)材料告知时间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十五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履行相应职责的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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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职责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对有关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凡需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分别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相关决策领导集体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七条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形成存档材料以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重一大”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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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会议参会人员对凡与个人有利益关联的议题或决策事项,应说明情况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
按照本办法经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议题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度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以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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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应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或每两年定期检查一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及个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强化监督,确保依法决策落到实处,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和程序,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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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投反对票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视情况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况,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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