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折现率是否与回收现金流之间存在期限错配。
(三)清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是否得到了合理考虑。 第七十六条 验证主体应审阅违约损失率估计程序是否合理,即是否按照构建开发数据集、评估违约债项的已实现违约损失率和估计非违约债
项的违约损失率等程序进行。
(一)验证开发数据集时,验证主体应评估违约债项样本是否有偏、是否包含违约情况相对较多和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的年度数据、风险因素与评级或分池时所用风险因素是否有实质性差异、是否与违约概率
所用违约定义保持一致。
(二)计算样本违约债项的实际违约损失率时,应评估经济衰退对违
约损失率的影响。
(三)估算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时,应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与其类
似的违约债项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的分布情况。
1.使用模型(如回归模型)直接得出或调整得出违约损失率估计值
时,验证应通过样本外检验评估模型的预测能力。
2.运用专家判断对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调整时,验证应重点检查调整依据和程序透明度,并检查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一致性。 第七十七条 验证主体可运用基准测试和返回检验的方法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进行基准测试时,验证主体应重点考虑违约定义差异、数据样本差异以及有关贷款收回、损失和折现率评估方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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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准比较结果的影响。建议验证主体采用与其自身资产池相近的外部数据(如第三方评级机构)为基准,若没有使用外部数据,应能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及补偿性措施,如较高频率的返回检验,对于无法获得外部基准的估值,如零售风险暴露,银监会鼓励验证主体设定内部基准进行测试。
第七十八条 对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验证时,应涵盖违约损失率池内债项同质性、池间异质性以及违约损失率参数设定的准
确性。
第六节 对违约风险暴露的验证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本章第四节的相关要求,对违约风险暴
露估值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第八十条验证主体对违约风险暴露验证应侧重于对估计程序的评估。 (一)商业银行评估违约风险暴露估值样本数据时,应关注数据的完
整性,包括违约后被收回的债项。
(二)验证主体应审核违约风险暴露估算的驱动因素的合理性,关注风险暴露估值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以下因素:影响借款人要求获取资金的因素、影响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可能作为借款人的其他资金来源的第
三方态度和特定债项的性质等。
(三)运用专家判断对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进行调整时,验证应重点检查调整依据和程序透明度,并检查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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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非衍生工具的表外资产项目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或整项债项的使用率,对表内项目使用当前未偿还余额时,一般不要求验证风险暴露估计值的准确性,但验证主体应评估风险暴露估计
值的保守程度。
第七节 对IT系统的验证
第八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数据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与有效性,建立的数据仓库与风险数据集市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七章的核心要求,内部评级IT系统与
其他IT系统是否达到有效整合、数据口径是否达到统一等。 第八十三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能有效支持评级运作、评级模型开发、评级模型的验证与优化、内部评级数据管理和风险报告等,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存储、备份、业务数据的定期加载、数据
取样和数据分析等功能是否完善。
第八十四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经过功能测试、
集成测试以及用户确认测试。
第八十五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安全性。对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否进行过测试,是否具有相关政策与措施控制数据的存取,是否有完整备份、恢复、回退计划以及业务持续性计
划,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免受危机或灾难事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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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具有灵活性及可扩展性,能根据需要及时改进并升级IT系统,充分满足内部评级体系以及模型开发、运行对信息不断增加的需求,确保IT系统在扩展过程中不
发生信息丢失的风险。
第八节 对政策和流程的验证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计量体系中的政策和流程进行验证,
确保模型计量结果能够得到合理运用。
第八十八条验证主体应对政策和流程进行定性验证。
(一)验证政策和流程的合规性,评估相关政策是否满足本指引及银监会《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的要求。
(二)验证风险计量政策和流程设臵的依据和合理性,确保正确获取风险参数估计值。依据包括模型特点、评级方法论和评级独立性,合理性包括评级更新频率和评级人员的专业资格等影响模型结果质量的重要因
素。
(三)验证政策和流程是否合理界定了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验证违约定义的完整性和维护及时性,包括技术性违约确定依
据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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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验证评级发起、认定、推翻和更新等政策和流程的依据和合理性,检查推翻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主要依据模型未涉及的相关信息,是否
有对同一风险因素重复考虑的情况等。 (六)验证对集团客户评级政策的合理性。
第八十九条 验证主体应对政策和流程进行定量验证。
(一)通过实际数据分别检验模型计量结果和评级体系认定结果的吻合程度,评估政策和流程对风险计量区分能力的影响程度,特别应关注违约定义的完整性维护和技术性违约的处理对区分能力的影响,关注其他类
评级推翻政策对区分能力的影响。
(二)验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评估和计算同一政策在商业银行内部不同组织架构和范围的理解、执行差异,特别关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分卡在执行中的一致性。结合对准确性和区分能力的验证结果,评估政策在不
同区域和层次中的效果。
(三)评估政策和流程以及模型对风险计量影响的相关性,对于发生高相关性情况时,应特别关注政策和流程制定的合理性。 第九十条 验证主体应重点监测评级推翻的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了监控评级推翻的规范与流程,是否制定了针对人工推翻模型评级、参数排除或者修改模型输入等情况的判断条件。对评级推翻的验证可分推翻性质、授权人员和频率等维度进行。推翻验证应对照风险计量模型结果,审查不同推翻环节的推翻决定和程度对评级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分析推翻政策和
授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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